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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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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一场突如其来的(de)车祸导致张大姐左腿伤残,又因为所谓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让她陷入“赢了(le)官司拿不到钱(qián)”的困境,经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依法监督,这起(zhèqǐ)赔偿案终获改判。近日,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。张大姐告诉检察官:“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,安装了假肢,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。” 2021年1月,张大(dà)姐骑电动车途中被突然右转弯的(de)大货车撞倒并碾轧,导致左腿截肢,经鉴定为六级伤残。肇事(zhàoshì)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此前,王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(bǎoxiǎngōngsī)投保了交强险(jiāoqiángxiǎn),在乙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。案发后,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两家(liǎngjiā)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假肢安装费、后续康复费等共计120余万元。 同年6月,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,认定张(zhāng)大姐的损失总计(zǒngjì)为112万余元,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(zài)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,乙汽车服务公司(fúwùgōngsī)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100万元,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。 然而,除了甲保险公司赔付的(de)12万元外,张大姐迟迟没有(méiyǒu)拿到剩余的赔偿款。经向法院申请执行,她发现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(míngxià)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。 “10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着落,肇事(zhàoshì)司机也不用赔,这钱到底该找谁要啊!”2024年1月,张大姐在家人的陪同(péitóng)下来到淮安市某区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申请监督。 受理案件后,检察官把调查目光集中在第三者责任统筹上。“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是不是保险(bǎoxiǎn)?”保险法规定,设立保险公司需经国务院(guówùyuàn)保险监管(jiānguǎn)机构批准,并列明了严格的准入条件,目的(mùdì)就是保障理赔能力。而乙汽车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,其(qí)经营范围不包含财产损失保险、责任保险等业务(yèwù),设立时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不符合法定要求。经查,截至2024年2月(yuè),该公司在全国涉及700余个诉讼,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00余次,并没有(méiyǒu)赔偿能力。 第三者责任统筹实质上是运输企业之间的“行业互助协议”,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(nénglì),并不是真正(zhēnzhèng)的保险。然而,乙汽车服务公司却利用司机(sījī)贪便宜的心理,以“保费仅(jǐn)是商业(shāngyè)险的一半”为噱头,诱导司机“投保”。检察官告诉记者,这种行为不仅让司机误以为转移了风险,更让受害人陷入“赢了判决执行难”的困境。 民法典(mínfǎdiǎn)第1213条规定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先由承保(chéngbǎo)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(zài)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(péicháng);不足部分,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;仍然不足或者没有(méiyǒu)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赔偿。 该案中,乙汽车(qìchē)服务公司并非保险机构,所谓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并非保险。原审法院据此(jùcǐ)判令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大姐损失,并驳回张大姐要求侵权人(qīnquánrén)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。 2024年4月,经下级检察机关提请,淮安市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,法院再审后改判由王某(wángmǒu)承担赔偿责任100万元。同年10月,王某和张大姐达成赔偿协议(xiéyì)。 目前,张大姐已拿到(nádào)赔偿款56万元,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给付(gěifù)张大姐2200元,直至全部赔偿到位。 案件办结后,淮安市检察机关联合交通部门,向营运车主群体开展“警惕空壳统筹(tǒngchóu)”专项普法,提醒车主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保险(bǎoxiǎn),引导他们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真正筑牢法律(fǎlǜ)防护网(fánghùwǎng)。 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(búshì)保险 第三者责任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(de)一种互助(hùzhù)行为,车主或运输公司(gōngsī)交纳费用后,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事故赔偿(péicháng)保障,对成员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,共同抵御风险。不过,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保险,也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(rènkě)。司法实践(shíjiàn)中通常认为,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,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。 本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时将“统筹”模糊为“保险”,进而以低价诱导肇事司机王某购买。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认定为商业保险,并(bìng)错误认定赔偿主体(zhǔtǐ)的判决依法(yīfǎ)监督,让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有力维护了(le)张(zhāng)大姐的合法权益。 (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(rénmínjiǎncháyuàn)检察官 孟海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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